为适应维修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对2016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规章《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进行修订,形成《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 《办法》增加规定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可以申请立即使用维修资金,并对紧急情况的情形和申请流程进行细化和完善。 《办法》明确,发生下列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申请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的故障,或者因高层住宅唯一一台电梯发生故障而严重影响业主出行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安全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屋面、外墙严重渗漏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脱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 (六)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导致断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此外,《办法》提到,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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