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房金通〔2025〕5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缴存职工购买我市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现对缴存职工购买我市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汕头市范围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若所购房产在近12个月内,在我市存在购房提取记录(提取人非现产权人或其配偶),则不能申请提取,需间隔12个月。若所购房产在近12个月内,在我市无购房提取记录,可在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若购房时间超过一年,则不能申请提取。
二、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汕头市范围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付款方式为住房按揭的,若所购房产在近12个月内,在我市存在购房提取记录(提取人非现产权人或其配偶),需提供按揭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可在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8日
(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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