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房金通〔2025〕5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的推动“百千万工程”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支持既有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总局 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25〕65号)的精神,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既有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人及配偶既有住宅共同出资更新改造电梯的,可在电梯更新改造后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提取的合计额度不得超过本户电梯更新改造所分摊的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电梯更新改造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电梯更新改造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非房地产权所有人,产权为配偶的,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9日
(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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